罪犯李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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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4:31: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7号

 

  罪犯李博,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非法携带枪支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湘1302刑初9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完毕)。二、责令被告人李博、李权辉共同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8475元(已履行)。刑期自2022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博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罪犯李博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3月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扣奖励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5月至6月、2023年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22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博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鉴于该犯有前科,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博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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