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建社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0 14:42: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87号

 

  罪犯李建社,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湘0682刑初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建社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2018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5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5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2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社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有3次扣分现象:2022年9月因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考核分4分;2023年7月因该犯负责卫生责任区域不符合要求扣考核分1分;2023年11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的80%以下扣考核分2分,除此之外,再无扣考核分现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3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理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年满65周岁,系监狱认定的老年犯,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强奸、猥亵儿童类犯罪,考核期间多次考核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社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建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