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44号
罪犯李江洪,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9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2月25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湘0626刑初2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江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李江洪退赔被害人黄春珍19.77万元,张次良14.6万元(4.9万元已抵减),被害人苏检保6万元(3万元已抵减),被害人苏终深12.9万元。被告人李江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2032年12月25日止,2021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江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至5月、7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6月、8月、10月、12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80分。2023年11月30日,当班干警查获该犯私藏携带饼干进车间,扣考核分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215.68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江洪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江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