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洛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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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4:47: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1号

 

  罪犯李洛彪,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5日作出(2021)湘1382刑初681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李洛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李洛彪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刑期自2021年10月10日起至2025年4月9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洛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9月至12月、202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2分。2023年2月8日,该犯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2月表扬3次,并余16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考核周期内在2023年2月有扣监管改造4分的违规现象,已对其延长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洛彪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洛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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