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9号
罪犯李平亮,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1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患尿毒症未执行刑罚。又因新犯贩卖毒品罪。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华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患尿毒症未执行。又因新犯贩卖毒品罪,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华刑初字第00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患尿毒症未收监执行。又因新犯贩卖毒品罪,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6)湘06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零十七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患尿毒症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又因新犯贩卖毒品罪,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湘062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患尿毒症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又因新犯贩卖毒品罪,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湘0623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平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本次缴纳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6月2日止,2011年10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平亮在本次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3年7月因借他人生活卡进行超额消费扣监管改造分2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6次,并余5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1次严重违规扣分,经干警批评教育,能认识到错误,考核截止近半年内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刑罚执行期间重新多次犯罪,毒品再犯,有吸毒史,考核期间严重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平亮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平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