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58号
罪犯李沁,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西充县人,住四川省西充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3年12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5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原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8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4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29年5月7日止,2015年5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4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7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3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0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沁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4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9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79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沁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