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时洋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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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4:52:59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55号

 

  罪犯李时洋,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时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李时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湘06刑終409号刑事裁定:一、维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时洋的量刑;二、撤销湘阴县人民法院(2019)湘0624刑初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时洋的定罪;三、上诉人李时洋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2019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0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7月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时洋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2023年8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每月分别奖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3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时洋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4日

附:罪犯李时洋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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