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顺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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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4:53: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99号

 

  罪犯李顺兵,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荆州市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2019)湘0721刑初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顺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3000元,本次缴纳47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湘07刑终1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8月4日起至2033年8月3日止,2019年9月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33年5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顺兵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2月、6-8月、11-12月和2023年1-10月、12月和2014年2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二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各奖10分;2023年11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劳动能力定级为一类三级,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8分。2022年7月19日早上4点42分左右,罪犯王发坤与罪犯李顺兵因就寝问题发生争执推拉,扣2分;罪犯李顺兵于2023年4月出售香烟与奖励餐给罪犯杨军,并要求罪犯杨军将钱汇至其生活卡上,违规进行买卖交易,扣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8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且有一次严重违反监规行为,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原判刑期十五年的毒品犯、有吸毒史、考核周期内严重违反违规现象,已对其延长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顺兵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顺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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