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60号
罪犯李滔,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1年10月30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于2019年9月25日刑满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0112刑初19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滔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对被告人李滔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继续追缴(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0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2021年9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滔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7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滔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滔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