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3号
罪犯李伟雄,男,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334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李伟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次已缴纳)。二、被告人李伟雄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退缴)。刑期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202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伟雄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2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36分;2023年6月至8月,该犯系生产辅助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2022年6月,该犯为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雄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伟雄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