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雄科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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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4:59: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95号

 

  罪犯李雄科,男,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雄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完毕)。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2028年8月28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雄科在本次评奖周期内有两次劳动改造违监行为,即:2022年11月、2023年12月均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1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2分,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加1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5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李雄科在本次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李雄科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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