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旭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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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5:00: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29号

 

  罪犯李旭辉,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旭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本次缴纳25000元)。刑期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旭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2023年4月至7月、2023年9月至12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7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旭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旭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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