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5号
罪犯李正发,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8)湘05刑初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3000元)。被告人李正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湘刑终3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李正发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李正发的定罪量刑部分。刑期自2017年9月3日起至2027年9月2日止,2021年7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正发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5-9月、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8分;该犯2022年2-3月、2023年2-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0分;该犯2022年5-9月、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2分;该犯2022年4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奖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3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消费300.02元)、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发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正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