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云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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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5:13:0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89号

 

  罪犯李云龙,男,199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华容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对被告人李云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0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云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3月至8月、10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9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2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龙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李云龙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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