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0号
罪犯梁朝云,男,195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京0106刑初1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朝云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执行完毕)。刑期自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6年12月16日止,2021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朝云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月和2023年2月、3月期间。未完成单月劳动定额,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116.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劳动改造扣分,系因该犯年龄较大,劳动能力减弱导致,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履行完毕,该犯已年满70周岁,系监狱认定的老年罪犯,符合湘高法【2023】53号文件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朝云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梁朝云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