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小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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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5:19: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10号

 

   罪犯梁小平,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4日作出(2022)湘068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小平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6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梁小平维持判决。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2023年1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小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3月、4月未完成当月生产任务,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获奖励分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21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梁小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且已全部履行,虽有一般违监行为,不影响整体确认其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小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梁小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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