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6号
罪犯廖斯斯,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061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斯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禁止被告人廖斯斯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相关的职业。刑期自2021年8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2022年2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斯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在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2月、4月至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2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2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监狱该犯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斯斯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廖斯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