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元耀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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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5:22: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8号

 

  罪犯林元耀,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8)湘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元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时已缴纳);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犯罪所得退赔给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判决时已缴50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刑终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23年10月3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1执14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1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刑期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30年10月17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元耀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6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病犯,可以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元耀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林元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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