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2号
罪犯刘兵,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湘0681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兵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湘06刑终1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期间罚金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9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9月29日止,2020年8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兵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8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12月和2024年1月、2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5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2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兵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