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6号
罪犯刘超,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9年7月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湘0903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5日作出(2016)湘09刑终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2016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81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4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1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0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超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4-12月,2024年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0分;该犯2022年2-10月、12月,2023年1-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2分;该犯2022年11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奖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8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且有吸毒史,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