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3号
罪犯刘栋,男,199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住河南省方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2022)湘0181刑初1562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刘栋的违法所得9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2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1月18日止,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栋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3年5月、6月和2024年2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22分。该犯在2023年6月、9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分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2次,并余4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劳动改造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全部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栋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