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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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5:28: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07号

 

  罪犯刘刚,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泸州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09刑初4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10000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93.43克予以没收。刑期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2028年5月12日止,2018年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05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6月12日止。
  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刚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2022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在2022年6月、2024年1至2月期间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定级为三类3级,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定级为三类1级,共获奖励分18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2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刚刑罚执行期间积极缴纳财产性判项并已履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刚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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