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55号
罪犯刘钢,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湘0102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7年12月12日止,2020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钢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1月、2月、5月至9月;2023年1月至9月、11月、12月;2024年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8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1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钢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