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63号
罪犯刘佳,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住湖南省汉寿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湘0722刑初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佳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湘07刑终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9月25日起至2025年3月8日止,2022年3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7月至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9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