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7号
罪犯刘嘉伟,男,199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1)湘1022刑初5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嘉伟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刘嘉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2022)湘10刑终1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7年8月26日止,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嘉伟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12月和2023年2月至7月、12月和2024年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7月、8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 2023年8月至10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9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6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有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嘉伟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嘉伟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