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3号
罪犯刘建,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湘0502刑初3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次已缴纳),追缴被告人刘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500元(本次已缴纳)。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湘05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2022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3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犯罪前科,应从严掌握其减刑。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