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4号
罪犯刘俊,男,200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湖南省祁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湘0426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俊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20年1月13日起至2027年7月12日止,2020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至7月、2023年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累计获奖励分18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7次,并余89.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且该犯其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