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3号
罪犯刘立安,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茶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立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缴纳30000元)刑期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2028年12月27日止,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2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6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立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立安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立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