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攀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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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5:37:5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48号

 

  罪犯刘攀,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8年12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6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次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51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4年9月27日止,2022年1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攀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2023年11月在直接生产岗位上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放在2022年4-12月、2023年2-9月、2024年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0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46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攀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攀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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