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胜益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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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5:39:0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94号

 

  罪犯刘胜益,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10月29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第三次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第四次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7日被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湘062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胜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本次缴纳6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2033年1月17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胜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服刑期间有六次扣分现象:2021年5月28日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出现批量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元,扣教育改造分20分;2021年5月作为生产岗位罪犯未完成本人本月相应劳动定额70%,扣劳动改造分10 分;2021年6月15日在车间故意用额头砸台阶,导致额头受伤流血,扣教育改造分80分;2021年10月26日,在生活区与罪犯卢帅杰发生矛盾,动手打罪犯卢帅杰,扣教育改造分50分;2022年7月22日上午,该犯在生活区与罪犯李伟发生矛盾,并动手打罪犯李伟,情节较轻,扣监管改造考核分20分;2022年10月17日,该犯在监舍喧哗,不听警官指挥,对抗管教,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8月、11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4月、6月至7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2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38.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多次违规行为,但近一年来改造表现稳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一次严重违规行为,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又因其系累犯,且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胜益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胜益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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