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鑫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0 15:40:0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8号

 

  罪犯刘鑫,男,199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0602刑初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本次缴纳罚金800元)。刑期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30年12月20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鑫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2、3、6、7、9、10、12月和2023年1、3、4、5、12月和2024年1、2月期间,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18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37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0元,月均消费99元,通过生活卡下账缴纳罚金800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