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9号
罪犯刘秀平,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宁远县人,住湖南省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3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刘秀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杨文举、刘秀平、唐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73897.65元,其中被告人刘秀平和唐明各赔偿52169.30元(执行期间已履行52169.30元),被告人杨文举赔偿69559.06元。三名被告人对经济损失人民币173897.65元承担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四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4月15日起,2008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0月2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224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3月1日经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肇中法刑执字第303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5年6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95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6年12月1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67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35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7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4年9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秀平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7-8月、11-12月,2023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6分;该犯2023年3-1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8分;该犯2022年1-4月因圆满完成本岗位劳动任务并改造表现较好分别奖考核分10分;该犯2024年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考核分10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中的个人份额,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犯故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已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秀平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秀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