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2号
罪犯刘煜瑞,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2020)湘06刑初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煜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刑终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9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2021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煜瑞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2年6月26刘犯私带布带子入监舍捆衣架,扣监管改造分4分;2024年1月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罪犯刘煜瑞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较好,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22年2月至6月、2022年8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7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劳动改造分7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3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煜瑞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煜瑞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煜瑞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