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8号
罪犯刘振,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湘06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7日起至2025年3月6日止,202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12月,2023年1月、3月、6月至8月、11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70分。该犯在2022年10月、2023年4月因未完成劳动定额,分别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25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振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