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0号
罪犯刘志高,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南县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湘0103刑初78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本次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7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5年3月28日止,2022年5月1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志高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获奖励分6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高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志高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