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25号
罪犯刘子强,男,199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湘0621刑初60号刑事判决,一、认定被告人刘子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本次已缴纳);二、追缴刘子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本次已缴纳),上缴国库。刑期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子强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8月、10月、12月、2023年1月至4月、7月、10月、2024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9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岳阳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子强予以假释。同时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建议优先适用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刘子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