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柳佳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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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6:07:2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0号

 

  罪犯柳佳成,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认定被告人柳佳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外罚金15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1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2019)湘06刑终58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刑期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26年3月13日止,2019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41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3年1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24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3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柳佳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在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辅助生产岗位,在2022年8月、10月至2023年2月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60分;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3年5月至7月、10月至12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6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5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柳佳成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柳佳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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