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龙祖武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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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6:09:1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3号

 

  罪犯龙祖武,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2019)湘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龙祖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80000元。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35年9月14日止,2020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祖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龙祖武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该犯自2022年元月至2024年2月期间因患病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祖武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龙祖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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