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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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6:11: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22号

 

  罪犯卢林,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南法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原缴纳一万六千元,本次缴纳八万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26年4月21日止,2016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55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19年10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98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4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林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在2019年8月28日,盗窃成品衣服四件,扣教育改造分50分;在2019年12月14日在胸卡中藏塑料牙签一根,扣教育改造分30分;在2019年12月18日伙同他犯私改囚服,扣教育改造分30分;该犯在2022年4月与他犯发生打斗,情节轻微,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2级,2022年4月至6月,8月、10月、1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2023年2月、3月,5月、6月、8月至10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该犯在2021年度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共获奖励分164分。该犯在考核评奖周期内有4次扣分现象,共计扣考核分1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10次,并余4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4次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内有违规情况,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林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卢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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