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永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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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6:13: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75号

 

  罪犯卢永黎,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职高文化,重庆市南岸区人,住重庆市南岸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0年12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10日刑满释放。系毒品再犯。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永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7年2月9日起至2032年2月8日止,2017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3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666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3月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永黎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因改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监管改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3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和2023年1月、3月、4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和2024年1月、2月期间,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171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4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考核期间无任何违规扣分情况,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系特定从严对象,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永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卢永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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