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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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6:15:5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77号

 

  罪犯罗彬,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四川省峨眉山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2016)云0302刑初7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阳兴兰人民币七万元、包桂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次缴纳200元)。刑期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8年6月27日止,2016年1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70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彬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8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期间共收到汇款3000元,月均消费87.9元,通过生活卡下账履行400元,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罪犯,且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彬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罗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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