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思达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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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6:17: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6号

 

  罪犯罗思达,男,1996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昆刑三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思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29年11月23日止,2015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3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更8938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7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2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2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思达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2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10月,2024年1月至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23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3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思达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罗思达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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