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学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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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6:18: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56号

 

  罪犯罗学文,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0年8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月29日刑满获释。系毒品再犯。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湘0602刑初6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学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原已缴纳)。被告人罗学文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30日作出(2019)湘06刑终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29年5月7日止,2019年4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6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1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学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2月、9月、11月、12月;2023年3月、8月、1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58分。2022年4月30日,将生产车间高机盖板带至生活区,扣考核分5分;2023年2月2日,罗学文与龚许武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龚许武一拳,扣考核分20分,并予以使用戒具7天;2023年4月,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3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且有一次为严重违规行为,但整体上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原已缴纳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系毒品再犯,属特定从严对象,且在考核周期内有严重违规行为,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学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罗学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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