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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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6:19:4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11号

 

  罪犯罗哲,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临武县人,住湖南省临武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湘06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本次已缴纳)。追缴被告人罗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本次已缴纳),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7年4月12日止,2022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哲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6月至10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2023年11月、12月和2024年2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劳动定级为三类1级共获奖励分12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内无任何违规扣分情况,财产刑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主犯,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哲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罗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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