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00号
罪犯吕满清,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住湖南省邵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被邵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湘021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满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元(原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2500元)。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湘02刑终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31年4月27日止,2017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573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7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8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满清在本次评奖周期内有两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8月该犯当月未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3年11月7日,吕犯因生产事宜与总管发生争吵并有推搡行为,扣监管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20分,2022年4月至2022年7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41分,2022年9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劳动改造分12分,2023年1月、2月、6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42分,2024年1月、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2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17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吕满清在本次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毒品犯罪,且有吸毒史,对其减刑需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满清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21日
附:罪犯吕满清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