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新鑫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10 17:12: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33号

 

  罪犯吕新鑫,男,199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安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1)湘0621刑初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新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6日止,2022年5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吕新鑫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在2022年8-9月、2023年5月、11月直接生产岗位上完成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共扣劳动改造分20分。如:2023年1月、3月、6-8月、2024年1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44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3次,并余4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多次劳动改造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多次扣分,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新鑫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吕新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