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卫东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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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30:3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386号

 

  罪犯马卫东,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流氓罪、盗窃罪,1997年6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8年9月保外就医;因犯贩卖毒品罪,2000年6月15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11月9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2010年1月5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10年10月26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4月20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23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湘0703刑初4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交付执行期间,又因遗漏罪行,于2021年9月23日押回重审。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9日做出(2021)湘0702刑初6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卫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次缴纳罚金15000元,罚金已全部履行完毕)。刑期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2021年12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卫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7月未完成本人劳动定额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5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本案的主犯,前科较多,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卫东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马卫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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