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想玲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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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38:1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33号

 

  罪犯马想玲,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住湖南省新邵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6月8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4月3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8月9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20年8月18日在监狱内又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四个月十三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202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138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经被告人马想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21年2月23日起至2031年4月22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想玲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1月至2月、4月至5月、7月至8月、2023年2月至6月、8月至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62分。该犯在2023年2月8日因面对干警询问生产细节时,态度蛮横、恶劣,且答非所问,严重影响警察正常执法和管理活动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2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想玲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马想玲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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