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志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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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10 17:39:2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562号

 

  罪犯马志,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0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五千元;2011年7月22日因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25日因诈骗罪被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系累犯。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湘0221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本次已缴纳2000元),退赔被害人彭燕妮经济损失人民币83855元。刑期自2021年2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8日止,2021年9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奖考核分10分;该犯2022年7-12月,2023年2-3月、8月,2024年1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2分;该犯2023年4-7月、9-12月,2024年2月因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150%以上分别奖考核分1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5次,并余3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三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月均消费261.3元),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报请减刑的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予以减刑二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马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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