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442号
罪犯马志忠,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2月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社区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被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和强制隔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8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白石岭分局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2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8)湘0603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志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予以追缴(执行期间已履行)。刑期自2018年3月20日起至2026年3月19日止,2018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95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82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1月1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志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4月至6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6分。该犯在2022年11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60.3%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2月表扬4次,并余3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条件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志忠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6月19日
附:罪犯马志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